甲方:长沙市导游服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加强导游员的管理,提高导游员的服务质量,维护长沙旅游市场良好秩序,保障导游员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正式注册导游员 (也称社会导游或兼职导游),乙方持导游资格证向甲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一年注册管理费240元。
二、为了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乙方向甲方交(年审)培训费260元。培训工作以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三、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及就业机会的义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关心甲方的发展,维护甲方的形象,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讲究工作效率,经常主动与甲方联系,加强双方的理解和合作。
四、乙方必须按《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保证书》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维护湖南旅游形象和甲方的信誉。
五、乙方在接受委派任务后,必须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团队行程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团队接待任务。如果乙方不规范操作或操作失当所造成的赔偿或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 乙方的收入由雇请的旅行社按协议支付。
七、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1)、乙方被吊销导游资格
(2)、本人申请不再从事导游工作,取消在甲方的注册登记:
(3)、申请并经同意调到旅行社当专职导游(须与旅行社签订长期劳务合同);
(4)、其它各种导致协议终止的不可预见因素。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定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